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沈阳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开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参建主体:
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工程品质提升,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和谐、健康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沈阳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项合同在200万以上,建筑面积在1000平以上的沈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对象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
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及临时用工人员)。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是指通过录入人脸、虹膜等识别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利用“沈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为市平台)进行有效接收信息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处负责全市建筑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实名制平台系统日常管理,及时通
报信息、统计分析数据、做好使用学习培训。平台公司负责系统开发建设、数据交换管理、平台运维等工作。保障平台系统全时段正常运行,及时开展维护、升级等工作第五条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工程项目的信息比对入库和每月更新维护工作;做好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平台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名制考勤信息和监管审核
第六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入库信息、考勤人员到岗信息、项目人员更新信息。
第七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项目基本信息填报以辽宁省住建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所要求的相关信息为准做到应填必填。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注册并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周内务必完成平台信息的二次补入完善,施工许可名称务必与平台录入项目名称一致:项目专职劳资员通过核实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督促项目各级人员开展日常考勤,发生施工现场人员进退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更新。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填报、完善和更新项目、人员信息
第三章 施工现场考勤管理
第九条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项目审核完成后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施工现场人员实行每天考勤的管理。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道路维修、街景亮化绿化、街路更新等市政项目)应采用扫码、移动定位APP、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第十条 明确各类考勤人员工程在建时限内考勤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技术、质量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或授权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考勤应达到80%,不得不低于60%;作业人员要做到应考尽考。项目管理人员连续请假3天以上且不超过10天的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上传实名制平台进行备案,项目部要安排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顶岗,连续请假超过10天的,要及时进行人员变更,并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备案。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日常考勤要求。考勤时间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止,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的到岗履职情况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每日进出场间隔时限累积不低于2小时为每日考勤标准,并以传送到市平台为准,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实行施工总包负责制。施工总包企业应当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施工现场人员通过与项目实名制人员库比对开展考勤管理。工程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进场人员信息采集入库以及考勤工作。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施工现场其他相关单位,参照管理协议或施工合同,明确现场管理责任,纳入施工总包企业实名制考勤管理。第十三条作业人员考勤信息作为工资结算、支付及纠纷处置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相关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的,由施工企业负责在实名制应用系统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项目恢复施工,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后,由施工总包企业负责在实名制应用系统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恢复考勤。因天气原因或应急情况处置暂停施工、节假日、被责令停工等原因暂停考勤的,施工总包企业应在实名制平台系统及时标注项目状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
工程项目施工基本结束,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由施工总包企业负责在实名制平台系统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终止考勤。
第四章 检查和处罚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采集的相关信息,实施数据共享,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依照《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行为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
改,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扣分
1.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措施;
2.未及时更新、对接、传送实名制信息;
3.考勤信息不真实(用照片考勤);
4.项目实名制人员库信息未及时更新维护:
5.施工单位、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其他有关单位不配合做好项目实名制人员信息采集入库以及考勤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或授权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未按要求进行考勤的,未达到60%考勤率的,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视为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推送信用中国: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实行月评比、季通报制度。按市本级、各区、县(市)分别进行综合排名,季度初通过实名制平台进行全市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沈建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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